第702408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董明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巧克力大厦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明阳对被异议人巧克力大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02408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宣传海报、抖音平台账号信息等证据资料,但未明确被异议商标侵犯其何种在先权利,故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408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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