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58629号“雷丫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品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晓春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晓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58629号“雷丫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丫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长柄暖床炉”。异议人引证的第42044649号“雷士德豪”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55002号“雷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排气风扇;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的“雷士”商标独创性较强,且经长期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8629号“雷丫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