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8208号“千妈妈QIANMAM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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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大千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大千大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哈尔滨金帛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88208号“千妈妈QIANMA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妈妈QIANMAMA”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动机;搅拌机;切面包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347号“老干妈”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第2021191号、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8208号“千妈妈QIANMAM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