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5684号“敏锐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敏锐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树贤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敏锐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55684号“敏锐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敏锐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34987号“锐捷”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01987号“锐捷RUIJIE”、第39603394号“锐捷·睿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锐捷”,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5684号“敏锐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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