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0743号“了的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鸿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鱼燕
  异议人康鸿对被异议人鱼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60743号“了的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了的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果汁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321231号、第68328265号“了的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550712号“鑫了的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0743号“了的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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