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803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铂5-4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希尧服装商行
异议人卡铂5-4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希尧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675803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鞋;帽;皮带(服饰用);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7748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接近或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803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