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1527号“MISHA VAID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莎瓦迪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侩宛羌商贸部
  异议人美莎瓦迪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侩宛羌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71527号“MISHA VAID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SHA VAID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ISHA VAIDYA”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截图、部分媒体宣传报道、部分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MISHA VAIDYA”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1527号“MISHA VAID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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