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0834号“VIPPREM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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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诚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市家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赛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市家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80834号“VIPPREM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PPREMI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1类“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0403号“V.I.P.”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45213号“VIP PREMIUM”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线;梳;化妆用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英文组合相近,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核实,被异议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说明和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0834号“VIPPREM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