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0719号“旭小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畜小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畜小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郑州市畜小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20719号“旭小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小牧”指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生物制剂;杀虫剂”、第31类“渣滓(饲料);动物催肥剂”、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493987号、第8521082号“小牧”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0719号“旭小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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