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3153号“电玩蚁TOAWANY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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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萍萍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萍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53153号“电玩蚁TOAWANY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电玩蚁TOAWANY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4488104号“超能小蚁”、第19957020号“智能蚁”、第31144160号“邻客蚁”、第15928980号“蚁盾”、第20489568号“蚁鉴”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494125号“蚁链”、第15168384号“蚂蚁未来”、第14687127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较大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3153号“电玩蚁TOAWANY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