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62775号“INCE CAPIT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玄策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渶策(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玄策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渶策(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54362775号“INCE CAPIT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CE CAPITAL”指定使用在第36类“股票和债券经纪”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但本案被异议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62775号“INCE CAPIT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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