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45204号“珍美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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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翟思睿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翟思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5204号“珍美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美满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果酒;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第1715235号“珍及图”、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特点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珍”,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5204号“珍美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