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71817号“仲科美笈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恒古长青再生医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恒古长青再生医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71817号“仲科美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科美笈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3646号“中科”、第3123221号、第3305925号、第1330276号“中科 ZK”、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食品用糖蜜;蜂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1817号“仲科美笈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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