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41818号“芙王蓉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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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志红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志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41818号“芙王蓉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芙王蓉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果肉;泡菜”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4类“卷烟”商品上的第919213号“芙蓉王及图”、第1454927号“芙蓉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由“芙蓉王”烟盒包装的外观专利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就“芙蓉王”文字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的部分文字和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包含的中文相同,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1818号“芙王蓉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