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41937号“WAL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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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倍嘉洁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倍嘉洁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41937号“WAL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L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液”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4278号“WALCH”、第3661331号、第44344800号“威露士WALC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1937号“WAL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