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08554号“MARY MART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208554号“MARY MART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Y MART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9098号“MR MARTIN”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9092号“MARTENS”、第37044262号“DOC MARTINS”、第15693359号“马丁DR.MARTEN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75311号、第584207号“DR.MARTEN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风帽(服装);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8554号“MARY MART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