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02539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渴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新视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布都拉·阿布都热依木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渴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布都拉·阿布都热依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650025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内裤;月经内裤;卫生棉条;含药婴儿爽身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94902号、第63920385号“爱滋姿宝贝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含图形为维吾尔文,在呼叫、含义和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含药婴儿爽身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02539号“图形”商标在“含药婴儿爽身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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