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0933号“JIU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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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吕歌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吕歌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920933号“J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M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办公事务”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第49575588号“MIU MIU”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会计;簿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0933号“JIU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