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6200号“LOST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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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飞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飞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6200号“LOST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STME”指定使用于第34类“已调味的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3794号“LOST MAR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香烟嘴;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74316055号“LOST VAPE”、第20497086号“LOST VAPE及图”、第72565938号“LOST FUN”、第37333455号“LOSTVAPE ARA”、第37313745号“LOSTVAPE MAR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已调味的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电子烟用烟液;电子雪茄;电子烟;电子香烟盒”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64198号“LOST VAP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6200号“LOST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