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04776号“卓源中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卓源亚洲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卓源亚洲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横琴卓源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04776号“卓源中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源中科”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03646号“中科”、第3123221号、第3305925号“中科 ZK”、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食品用糖蜜;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昆虫剂;卫生巾;包扎绷带;牙填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中科”,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4776号“卓源中科”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昆虫剂;卫生巾;包扎绷带;牙填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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