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4456号“欧诗尼OSI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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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傲胜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合肥欧诗尼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傲胜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欧诗尼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34456号“欧诗尼OS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诗尼OSINI”指定使用于第37类“电梯安装和修理;艺术品修复;游泳池维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69989号“OSIM及图”、第4738016号“OSIM及图”、第4150475号“OSIM”、第4150477号“傲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4456号“欧诗尼OSI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