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70416号“活力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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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洲江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洲江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70416号“活力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活力魂”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薄荷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4789018号“活力星”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7772号“稻花香活力型”、第9071810号“稻花香活力”、第18427820号“稻花香活力号”、第28139737号“稻花香活力之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0416号“活力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