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99089号“SHARMOON.EZ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899089号“SHARMOON.EZ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ARMOON.EZ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62845号“EZ”、在先注册的第969347号“ZEGN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62170号“EZ BY ZEGNA”、在先注册的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领花;领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77462号“EZ”、第15119881号“EZ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短袜;袜;睡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EZ”,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9089号“SHARMOON.EZ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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