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2734号“杏缘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渑池县果园乡李家大杏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渑池县果园乡李家大杏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2734号“杏缘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杏缘盛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小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6355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米”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2734号“杏缘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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