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17013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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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异议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17013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然多小方块”指定使用在第30类“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20474号“果凝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25010号“果然多糖玩”、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0555383号“果然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冻果子露(糖果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7013号“果然多小方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