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9436号“宾利非凡BENTLEY EXTRAORDINA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倩倩
  异议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倩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49436号“宾利非凡BENTLEY EXTRAORDIN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宾利非凡BENTLEY EXTRAORDINA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首饰盒;宝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81326号“宾利”、第32806378号“宾利”、第10175951号“BENTLEY”、第13600610号“BENTLEY 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宾利”及“BENTLEY”,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宾利”“BENTLEY”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宾利非凡”“宾利华特欧文BENTLEY WALTER OWEN”“图形”等多件与异议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提供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9436号“宾利非凡BENTLEY EXTRAORDIN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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