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9944号“NAM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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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氢行者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小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氢行者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09944号“NAM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MX”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470971号“NAMI”、第69476467号“NAMM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汽车电池;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电子芯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944号“NAM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