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3774号“潞酒天青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省长治市潞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省长治市潞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43774号“潞酒天青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潞酒天青瓷”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765663号、第31779066号“青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3774号“潞酒天青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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