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2972号“DI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戴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02972号“D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ME”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73240号“DIME MTL”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滑板运动用护臂;滑板运动用护腕”、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商品及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2972号“DI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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