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8202号“鸿图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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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淮安祖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鸿图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淮安祖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鸿图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8202号“鸿图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图港”指定使用于第9类“显示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77649号、第74375099号“鸿图之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光盘(音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8202号“鸿图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