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9943号“老夫子 LAOFUZ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白沟新城宏周日用杂货商行
  异议人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白沟新城宏周日用杂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09943号“老夫子 LAOFU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夫子 LAOFUZI”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旅行箱;背包;公文箱”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许可协议、发票等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9943号“老夫子 LAOFUZ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