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2218号“虎米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勤兴软胶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勤兴软胶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72218号“虎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米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用行李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9745号“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运动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米家”,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2218号“虎米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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