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8446号“雪中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金良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金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38446号“雪中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中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衬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230号“雪中飞”、第1761776号“雪中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8446号“雪中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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