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51756号“佳友霸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东县粤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东县粤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451756号“佳友霸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友霸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851245号“霸力黑牛及图”、第5087095号“霸力黑牛”、第42806882号“霸力水性”、第18358457号“裕田霸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鞋用粘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1756号“佳友霸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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