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075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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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铭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075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条形码读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第15098740号“图形”、第1994584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075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