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2199号“比个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比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比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明亮的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2199号“比个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个星”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58467号“比星咖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2199号“比个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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