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4322号“FOX K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克斯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津金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克斯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金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404322号“FOX K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X KING”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车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64967号“FOX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座杆”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FO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4322号“FOX K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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