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9690号“贵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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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琛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9690号“贵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青稞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4908号“归根及图”商标、第41938065号“归根及图”商标、第70377707号“归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白酒;威士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9690号“贵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