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68483号“迪卡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银虎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银虎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668483号“迪卡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卡萌”指定使用于第3类“除臭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9530号“迪卡侬”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8483号“迪卡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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