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424765号“封神之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能量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慧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慧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4424765号“封神之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封神之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81696号“箭神之怒”商标、第61087410号“箭神之怒”商标、第61013051号“箭神之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24765号“封神之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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