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0638号“喜来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手酿基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手酿基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40638号“喜来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97659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度假酒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0638号“喜来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