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2919号“丰意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柏
  异议人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2919号“丰意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意兴”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377019号“超意兴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外卖餐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2919号“丰意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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