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99877号“尚诚·长银五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市秦淮区俊墨网络科技服务中心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秦淮区俊墨网络科技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399877号“尚诚·长银五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尚诚•长银五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消费贷款服务;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91493号“五八”、第17348067号“58及图”、第28717236号“五八金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共有基金;金融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99877号“尚诚·长银五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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