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5277号“稻糀香DAO HUA X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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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飒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飒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25277号“稻糀香DAO HUA 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糀香DAO HUA X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表面活性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鱼粉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第1396938号“稻花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5277号“稻糀香DAO HUA X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