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4573号“TOITOIPU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蔡浩源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一玥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浩源对被异议人广州一玥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34573号“TOITOIPU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ITOIPUR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91260号“THEIOIOI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4573号“TOITOIPU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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