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4493A号“裕文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裕文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裕文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844493A号“裕文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裕文富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9类、第30类商品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裕文富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73720号、第24906817号“裕力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奶酪条;楔形奶酪”、第30类“甜食;甜食(糖果);软糖(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造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裕文富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73720号、第24906817号“裕力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奶酪条;楔形奶酪”、第30类“甜食;甜食(糖果);软糖(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造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4493A号“裕文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