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31976号“WH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6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屋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屋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屋电气(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131976号“WH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发电机传动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389号、第6631035号“WESTINGHOUSE”、第6631125号“WESTINGHOUSE及图”、第22458382A号“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交流发电机;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31976号“WH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