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2380号“韶光秘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92380号“韶光秘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韶光秘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含药物的护肤液;医用皮肤清洁制剂;医用营养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49496号“密钥”、第51353083号“上善密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2380号“韶光秘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