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166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阳丹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1664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98338号“图形”、第4851261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166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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