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820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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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诗仙太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诗仙优特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诗仙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诗仙优特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3820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008714号“诗仙太白酒金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诗仙太白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白酒”商品功能、服务内容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820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